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切实改进和提高我校党建工作的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党总支、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并在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
l、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没有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发展党员工作,没有专人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
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的;
3、没有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知识集中培训的;
4、未按要求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或工作不落实、不负责导致培养情况材料失实的;
5、没有专人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
6、对于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公示和预审程序或因工作不认真而使发展党员工作受到重大影响的;
7、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在规定时间内审议,或在审批两人以上入党时,未逐个研究审批的;
8、预备党员在审批后一年内,未组织或安排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的(学校另有安排的除外);
9、对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讨论审议上报党委的。
二、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有以下第三、第五和第六种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并在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
l、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中的重点培养对象进行定期考查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
2、未按发展党员程序,不召开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
3、以支部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表决的:
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弄虚作假的;
6、在党委派人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
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有以下第二、第三和第四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组织部工作人员因对各单位上报材料审查不严,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2、考察谈话涉及的有关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地将不够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
4、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5、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的填写、保管不符合要求,或造成涂改、毁坏、遗失的。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