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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通知

2018年10月11日 15:01  点击:[]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各学院团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以下简称“推优”)

的工作,将我校表现突出的优秀团员青年推荐到党组织中来,以及时

得到党组织的培养,经请示校党委组织部同意,校团委决定在 11 月

份向党组织推荐一批优秀共青团员,经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

加以培养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按照党员发

展工作的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十六字方

针,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全面提升我校“推优”工作质量。

    二、 “ 推优 ” 对象

    年龄为 18—28 周岁,于 10 月 10 日前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注册

团籍的在校优秀共青团员。

    三、 “ 推优 ” 名额分配

   本次“推优”按照“推优”对象的条件,每个班级不超过 2 名,

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2016 级专科、2015 级本科原则上不分配

推荐名额,有符合条件的按“推优”程序进行推荐。 2018 级新生不

分配推荐名额,若个别学院确有一些表现突出且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

同学,将另行安排组织“推优”。

    四、推优条件

    1、政治表现。入党动机端正,对党有一定的认识,共产主义理

想信念坚定,自觉申请入党,并已于推优前 1 个月向党组织递交入党

申请书(入校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除外)。

    2、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尊敬

师长,关心同学,热爱集体,群众基础扎实;在学校或学院给予的处

分未撤销前,不予推荐。

    3、学习表现。学习刻苦,自入学以来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两门(包

括补考已通过的科目)。

    4、集体意识。支持校、院、班级的各项工作,踊跃参加各项活

动,热心集体事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

    五、推优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1、各基层党支部在 10 月 10 日前将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名单、时

间等信息反馈至学院团委、班级团支部。

    2、按照校团委的布置,学院团委应具体作出安排,班级团支部

书记应先征求班主任、辅导员等的意见,对照“推优”的条件和校团

委的要求,同班主任、辅导员先行协商出初步“推优”人选。

    3、召开团支部委员会酝酿“推优”名单。在与班主任、辅导员

协商好初步人选的基础上,团支部书记应主持召开支委会,共同对

初步人选进行酝酿,并确定交由团员大会讨论的“推优”人员名

单。

    4、召开团员大会讨论决定“推优”人选。团支委会酝酿出“推

优”人员名单后,应及时召开团员大会。会上应组织全体团员学习

“推优”工作意见和校、院团委 “推优”的要求等,明确“推优”

的条件、要求和范围,然后将“推优”名单提请全体团员讨论。在

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通过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最

终的“推优”对象,得票多者为“推优“对象。

    5、团支部书记填写有关表格。通过团员大会最终确定“推优”

对象后,团支部书记应按校、院团委要求认真填写“推优表”和

“推优对象花名册”填好后应按时上报学院团委审批。

    6、各学院团委在收齐各团支部的“推优表”和“推优对象花名

册”后,应组织召开学院团委书记会议(或书记扩大会议)逐一讨论

确定上报校团委审核,校团委应在推优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学院团委将校团委审核后的“推优花名册”交学院师生党支部。

    7、党支部在接到学院团委报送的“推优”对象名单后,一般应

向班主任、辅导员反馈,征求意见,之后召开支委会讨论,确定入

党积极分子人选,形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文件,连同《入党积极分

子登记表》报学院党总支审定后,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发

一份电子稿给组织部组织员)。党支部应将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

学习党的知识体会材料、团组织推优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决定文

件复印件等材料建档。

    六 、“推优”应把握的原则

    1、团员本人没有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不能作为“推

优”对象。

    2、没有按本“意见”的方法步骤进行“推优"工作,视为无

效。

    3、学校、学院学生组织干部可不占班级推优名额,但一定要经

班级团员大会通过方可推荐,名额不超过 10%。

    4 学生、教职工递交申请书 1 个月后,且来校满 3 个月方可参

加“推优”。来校前已是积极分子者的,直接统计报送相关材料。

   5、年满 28 周岁的师生员工无须经由团组织推优,但须经党小

组推荐。

   6、“推优”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

时完成的团支部,须请示校、院团委同意方可推迟时间,否则视为

放弃。

校党委组织部 校团委

2018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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